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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东厚军与李秋烈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厚军,李秋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东厚军。被告:李秋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厚军与被告李秋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厚军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秋烈名下的银行存款359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李亚运名下的悦达起亚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鲁P×××××)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厚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秋烈名下的银行存款359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