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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万义与朱宗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义,朱宗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214号原告张万义,男,1949年7月4日出生。被告朱宗福,男,66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义与被告朱宗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万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万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由原告张万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