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万义与朱宗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义,朱宗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214号原告张万义,男,1949年7月4日出生。被告朱宗福,男,66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义与被告朱宗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万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万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由原告张万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铁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