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樊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郭某甲,女,汉族,1989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樊某甲,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对被告樊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