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于佰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佰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22号罪犯于佰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德都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6日作出了(1996)黑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于佰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1日作出了(1996)黑刑一核字第299号刑事裁定,核准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黑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1997年1月17日入监服刑。1999年5月26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8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4年9月6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佰顺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佰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