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廖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东院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在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案件当事人有义务按时到庭。本案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韦福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