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广顺与陈广太、赵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顺,陈广太,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陈广顺。委托代理人陈丽丽。被告陈广太。被告赵国文。被告韩晓春。被告曹国江。原告陈广顺诉被告陈广太、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顺的委托代理人陈丽丽、被告陈广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广顺诉称,被告陈广太系唐山市丰润区永鑫焦碳经销处经营者,与被告赵国文等人合伙经营该经销处。2006年9月16日,该经销处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率月息1.3分,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陈广太与被告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签订新的合伙经营协议原合伙中的份额由被告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及陈广太享有,合伙经营该经销处,约定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原债权债务由新合伙人所有。但到2015年,被告仅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92426元,下欠本金57574元及利息1560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3174元。被告陈广太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认可,我们确实欠原告本金57574元和2014年一年的利息15600元,但我们四合伙人已于2014年底实际散伙,所以该借款应由四人均摊。被告赵国文未答辩。被告韩晓春未答辩。被告曹国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广太原系唐山市丰润区永鑫焦炭经销处经营者,2006年9月16日该经销处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交付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借款陈广顺现金150000元、利率月息1、3分,壹拾伍万元整,收款单位唐山市丰润区永鑫焦炭经销处,陈广太,2006年9月16日”。此后该经销处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至2010年12月,2011年3月3日被告陈广太、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四人共同经营唐山市丰润区永鑫焦炭经销处,在经营期间四被告享有同样的股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原厂(永鑫焦炭经销处)遗留的债权、债务及厂内的设备、设施物资场地都归新合伙人所有,协议有效时间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止。四被告合伙经营后于2010年10月15日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并陆续给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014年3月四被告合同到期停止经营,2015年1月7日四被告再次偿还原告本金42426元,后经原告催要四被告未再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7574元、利息156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四被告合伙经营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山市丰润区永鑫焦炭经销处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四被告合伙经营期间债权、债务转移关系明确,故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应予保护。四被告停止经营后经原告崔要应未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四被告未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是月息1、3分,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且原告计算至2014年12月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所诉,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太、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广顺借款本金人民币57574元、利息15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元,由被告陈广太、赵国文、韩晓春、曹国江各负担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