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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宝贵、孟庆东、徐允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宝贵,孟庆东,徐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宝贵,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孟庆东,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徐允明,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黄宝贵、孟庆东、徐允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民初字第184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4931元,承担执行费573元。本院已执行5000元,尚有39931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科执字第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青山执 行 员  张纯东人民陪审员  冯树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喜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