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海安县环境保护局与海安县新纪元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环境保护局,海安县新纪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环非诉行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海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丁国祥,局长。被申请人海安县新纪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陆华,董事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环境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门环非诉行审字第00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海门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业已停止粉煤灰的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罚款部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粉煤灰的生产经营,行政处罚缴纳罚款部分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