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俞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