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华学星申请执行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51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学星,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18-1号申请执行人:华学星。被执行人:洪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学星与被执行人洪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洪军名下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华学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