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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春与被告程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春,程生明,段毛娃,张云云,毛永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293号原告周玉春,男,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南郊太白路1号,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梁骁。被告程生明,男,生于1965年8月2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镇北台吴家梁北6排,个体户。被告段毛娃,女,生于1960年8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镇北台吴家梁北6排,被告程生明之妻,无固定职业。被告张云云,男,生于1982年8月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金阳小区林枫苑25号楼2单元401室,个体户。被告毛永花,女,生于1981年10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金阳小区林枫苑25号楼2单元401室,系被告张云云之妻,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春诉被告程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10元,全额退还原告周玉春。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