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高小英与张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英,张宏伟,张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高小英。被执行人:张宏伟。被执行人:张会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垦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宏伟、张会霞所有的位于垦利县瑞辰花园**幢*单元***室的房产一套。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张宏伟、张会霞欠申请人高小英300000元,以双方所有的位于垦利县瑞辰花园**幢*单元***室的房产一套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高小英抵顶债务;该房产经双方协商作价64万元,抵顶被执行人张宏伟、张会霞欠申请人高小英300000元,剩余部分房款由申请执行人高小英直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偿还该房产的所有抵押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宏伟、张会霞所有的位于垦利县瑞辰花园**幢*单元***室的房产一套作价6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高小英抵偿债务。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高小英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高小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及工商银行垦利支行提取他项权证、还款证明办理解押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崔永岭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