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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潘静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行非诉审字第19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潘静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法执字第4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廷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