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英兰与吕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兰,吕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兰,女,196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青华,女,1984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李英兰申请执行吕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吕青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青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英兰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元、执行费人民币2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吕青华有开设银行账户,但无存款余额。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房产、福建省公安厅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吕青华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吕青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吕青华仍未履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李英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青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