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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高治忠、神木县兴富能源运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强,高治忠,神木县兴富源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4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强,男,198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治忠,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兴富源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治忠、神木县兴富源运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治忠、神木县兴富源运销有限公司向李小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1736.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30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治忠自愿将神木县兴富能源有限公司扣留其19.1万元的工程款赔偿于申请执行人李小强,后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神木县兴富能源有限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小强赔偿20万元,剩余20736.7元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申请人李小强自愿负担,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兴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