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虞军萍、虞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虞军萍,虞海军,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286号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法定代表人:何小华。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军萍。被告:虞海军。被告虞军萍、虞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沈可兰,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视南村下宣埠自然村。法定代表人:虞海军。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虞军萍、虞海军、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敬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慎伟达、被告虞军萍、虞海军的委托代理人沈可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虞军萍、虞海军系夫妻关系,因经营、生活需要于2013年3月27日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同意按借款额的2%计付月息,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同意后,三方于当日达成借款合意,并当场书写借条一份,三被告均在该借条上签字和盖章。后借款人未支付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虞军萍、虞海军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其已经归还借款2万元;原告主体性质系公司,而公司出借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讼争合同无效,原告的利息诉请不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7日签订租赁权抵押协议,被告以其土地租金抵扣借款本金,双方应继续履行该协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反驳证据。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虞军萍、虞海军于2013年3月27日共同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事实。经质证,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已经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虞军萍、虞海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租赁权抵押协议一份,以证明双方协议以土地租金抵扣借款本金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未交付租赁土地,协议未实际履行,本案债务未被实际抵扣。因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辩解的权利。鉴于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结合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虞军萍、虞海军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7日,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向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为此,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后被告虞军萍、虞海军未归还借款,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予以明确禁止。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军萍、虞海军、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间的保证借款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关于本案借贷关系的出借方主体系企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虞军萍、虞海军辩称双方协议以土地租金抵扣借款本金,双方应继续履行该协议,故本案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但双方均认为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未被实际抵扣,讼争借款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故两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关于其已经归还借款2万元的辩解,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也未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未约定担保形式,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等。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应负担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虞军萍、虞海军应归还原告诸暨市华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付清。二、被告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5700元,由被告虞军萍、虞海军、浙江诸暨视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并注明上诉费及一审案号、上诉人的姓名或单位,绍兴银行营业部及各网点不办理现金交费业务),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