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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旺堆与次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堆,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42号申请人旺堆,男,藏族。被执行人次仁,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藏族,无业。我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旺堆与被执行人次仁的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城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次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标的400000元未执行到位。由于该案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人书面同意对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做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次仁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格桑坚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