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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金塔县黑树窝石棉矿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勇。委托代理人叶其钦。被执行人薛应祥。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代表人薛应祥。被执行人金塔县黑树窝石棉矿。法定代表人王文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应祥、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金塔县黑树窝石棉矿给付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利息3.366万元,律师代理费3.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0元,缴纳执行费13308元,共计1101868元。现被执行人薛应祥、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金塔县黑树窝石棉矿保证分期偿还欠款,申请人嘉峪关市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夫才审判员  吴 军审判员  张熙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