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夏鹏飞与钟影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51号原告:夏某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钟某,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