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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方和胜与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和胜,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476号申请人方和胜,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万强,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案外人孙帮治。案外人崔之玲。方和胜诉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申请人方和胜与被执行人万强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案外人孙帮治、崔之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汤家北巷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申请人方和胜对孙帮治、崔之玲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汤家北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案外人孙帮治、崔之玲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汤家北巷的房屋的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