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应方与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应方,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应方。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法定代表人:刘守振。申请执行人王应方诉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江苏汉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在审诉阶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77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