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淑琼与福建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泉州市旭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琼,福建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泉州市旭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胡淑琼,女,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黄一河,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何培清,负责人。被告泉州市旭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淑琼与被告福建合适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泉州市旭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胡淑琼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家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