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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广和与马军田、赵翠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和,马军田,赵翠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张广和,农民。被告:马军田,农民。被告:赵翠芝,农民。原告张广和与被告马军田、被告赵翠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振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军田、被告赵翠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和诉称,2013年被告马军田和被告赵翠芝经营养猪场,养殖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稻糠,每次赊购均由被告赵翠芝签字确认。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稻糠款32570元,由被告马军田出具了欠条。故此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稻糠款325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军田、被告赵翠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马军田和被告赵翠芝共同经营养猪场,二被告在养猪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稻糠,每次收购原告稻糠后均由被告赵翠芝签收确认。2013年6月26日经原告与二被告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稻糠款32570元,被告马军田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尚未给付。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二被告尚欠原告稻糠款人民币3257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军田、被告赵翠芝共同给付原告张广和稻糠款人民币32570元��对上述款项二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5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振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志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