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行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审第三人马玉秋、马玉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辽阳行申字第8号赵英:你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原审第三人马玉秋、马玉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辽阳行终字第00035号行政判决,以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对你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复查,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享有法定的管辖职权,其作出的辽公(太)(治)决字(2013)第1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处罚准确适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