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增凡与梁乃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增凡,梁乃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杨增凡,农民。被执行人梁乃虎,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增凡与被执行人梁乃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沛魏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梁乃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增凡工程保证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梁乃虎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乃虎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梁乃虎的财产进行查询。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增凡与被执行人梁乃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乃虎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梁乃虎的财产进行查询。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沛魏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