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郑某某,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某某,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按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