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于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于某,女。委托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晓慧,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赵成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