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二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申梦颖诉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梦颖,邵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572-1号原告申梦颖,女,199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24号楼21号。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梦颖与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梦颖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梦颖撤回对被告邵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申梦颖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