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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二初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申梦颖诉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梦颖,邵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572-1号原告申梦颖,女,199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友谊路24号楼21号。委托代理人海江河,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梦颖与被告邵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梦颖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梦颖撤回对被告邵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为4025元,由原告申梦颖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人民陪审员  董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