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凤全与王占合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董凤全与被执行人王占合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4)京中信执字01222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公证书。该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合名下有一套楼房(设定有抵押,抵押金额二百万元,抵押权人亦为我院申请人,该房屋现已被我院在建委查封,处于待处置状态),除外,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王占合已不在家中居住,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京中信执字0122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持相关材料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军审 判 员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黄全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