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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万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胡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