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杜西华与唐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西华,唐为华,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西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金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德广,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1038号。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丹彤,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西华因与被上诉人唐为华、原审第三人盐城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杜西华。审 判 长 陈 东代理审判员 秦广林代理审判员 曹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