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江诉王青春、王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王青春,王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王江,男,47岁。委托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青春,男,51岁。被告王峰,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诉被告王青春、王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江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8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157.6元,合计39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江负担。审判员 邹 山 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库德热提·巴图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