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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春艳诉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艳,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叶春艳,女,满族,农民,住绥中县沙河镇。被执行人:张玲,女,满族,工人,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叶春艳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1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玲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叶春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玲的其他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叶春艳也同意执行被执行人张玲的工资款。申请执行人叶春艳同意本院将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