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兴国与杨军、徐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国,杨军,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杜兴国,男,生于1965年3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徐慧,女,生于1975年3月2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军、徐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军、徐慧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岳池县支行账户上的人民币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