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政君与莫标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57号原告:刘政君被告:莫标信原告刘政君诉被告莫标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茂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政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标信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政君诉称:原告供应饲料给被告养猪,于2013年11月30日结算,被告欠原告饲料款共57955元,被告写下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为据。又于2013年12月19日,经结算,被告又欠原告饲料款90000元,被告也写下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为据。至此,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共14795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于去年只偿还了20000元,余款经多次与被告交涉,均无果,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特此提诉,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立即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给原告。被告莫标信不作答辨。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原告刘政君、被告莫标信经结算,被告莫标信向原告刘政君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刘政君货款:大写:伍万柒仟玖佰伍拾伍元整(小写¥:57955元)。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欠款人:莫标信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莫标信向原告刘政君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刘政君货款: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欠款人:莫标信2013年12月19日”。期后,被告偿还了20000元欠款,现尚欠原告12795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不予偿还,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莫标信尚欠原告刘政君的货款127955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两份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莫标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款十二万七千九百五十五元给原告刘政君。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9元,由被告莫标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茂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练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