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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梁定明与林宗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定明,林宗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梁定明。被告林宗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定明与被告林宗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定明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经核算往来账务,已自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表示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世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