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巨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人于1988年1月份经他人介绍订婚,1989年1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三个女儿,俩个女儿已成人,小女儿叫孙晓楠,身体有疾病,2002年8月6日出生。婚期内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在2014年11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当时法院工作人员调解没离,被告在法院工作人员面前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打原告,可是回家没几天,被告兽性大发,在2015年4月8日那天将原告打成重伤,生活不能自理好多天。现原告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照片两张,证明被告打原告、保证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以后不再殴打原告李某某、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流水账、证明扶余市人民法院在银行调取的存款及流水账。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俩个女儿已成人,小女儿叫孙晓楠,身体有疾病。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虽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加强理解和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告坚持离婚,原告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被告子女未成年,女儿身体有疾病,应由父母照顾,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