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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勇强与张以海、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鸿兴制衣有限公司、任先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强,张以海,任先桃,马鞍山市鸿兴制衣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强,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以海,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先桃,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鸿兴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任先桃,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张以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勇强申请执行张以海、任先桃、马鞍山市鸿兴制衣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塘兴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李同陆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