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靳俊青与天津市四化弹簧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俊青,天津市四化弹簧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靳俊青,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四化弹簧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南路北草坝。法定代表人杨如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琳娣,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俊青与被告天津市四化弹簧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