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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太仕、何洪清等与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太仕,何洪清,魏玉平,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魏太仕,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何洪清,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魏玉平,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捷渊、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张云荣,公司职工。本院审理原告魏太仕、何洪清、魏玉平与被告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太仕、何洪清、魏玉平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太仕、何洪清、魏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太仕、何洪清、魏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撤诉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魏太仕、何洪清、魏玉平负担。审判员 郭 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