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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汪双全与陈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双全,陈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59号原告:汪双全,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陈文灿,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汪双全与被告陈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双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双全诉称:本人与陈文灿为朋友关系,2014年7月份,陈文灿因资金周转向本人借款35000元,保证在15天内还清,本人考虑是朋友关系就借给他了。后借款到期后,陈文灿迟迟不还,在去年12月份陈文灿才偿还5000元,下欠30000元经本人多次催要,陈文灿始终不还。诉讼请求:1、判令陈文灿立即返回本人3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出具条据之日起计算到款清时止;2、陈文灿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陈文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材料。案经审理查明,汪双全于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一份借条原件,借条注明:“今借到汪双全人民币三万伍仟元,(15天还清),星期五付清,陈文灿,2014年7月24日”。汪双全自认陈文灿于2014年12月份归还了5000元。“星期五付清”的字样系后来书写的,庭审中,汪双全陈述“星期五付清”的字样,是2014年腊月向陈文灿催款时,陈文灿答应在星期五付款,故陈文灿自己加注上去的。上述事实,有汪双全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庭审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文灿向汪双全出具的条据原件符合证据的要件条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该证据合法有效。汪双全与陈文灿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文灿应依法向汪双全偿还借款,对汪双全要求陈文灿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期限内应视为无利息,但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依法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9日起计算到款清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双全借款本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9日起到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文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