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与杨荔、刘金高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杨荔,刘金高,伊美君,张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平。被执行人杨荔。被执行人刘金高。被执行人伊美君。被执行人张元香。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荔、刘金高、伊美君、张元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51854.73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