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崔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董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