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强、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岳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我院审判员吴秀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8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岳恒尧,现在外打工;××××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岳一鸣,上小学;子女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因被告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取走个人财产,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岳某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8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岳某甲,现在外打工;××××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岳某乙,上小学;子女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对子女,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缺乏相互沟通和理解,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彼此对家庭有责任心,珍惜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建立起幸福美满家庭的。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还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