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燕辉与攀枝花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辉,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刘燕辉,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段。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二滩。申请人刘燕辉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蜀欧菩萨岩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