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靳前河与赵如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前河,赵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靳前河,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如君,男,汉族。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白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靳前河劳动报酬102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70.00元,执行费1449.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锡白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的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元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