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尚庆风与被告重庆凯韵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重庆凯韵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94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重庆凯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5-2。被告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桥东东山路神农工业区。被告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F。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重庆凯韵商贸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永生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于2015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