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素娟与林蔚彤、钱玉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娟,林蔚彤,钱玉仙,林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孙素娟。被告:林蔚彤。被告:钱玉仙。被告:林永祥。原告孙素娟为与被告林蔚彤、钱玉仙、林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林蔚彤、钱玉仙、林永祥立即归还原告孙素娟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蔚彤、钱玉仙、林永祥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钱玉仙、林永祥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2日,林蔚彤、钱玉仙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蔚彤、钱玉仙、林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素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林蔚彤、钱玉仙、林永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