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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447号原告: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1幢1单元4层3A07室。法定代表人:马雨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西安九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钅粟心代理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玉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