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孝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申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孝泉,何申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蒋孝泉。被执行人何申根。申请执行人蒋孝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申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长仲调字第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申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琼 微信公众号“”